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大学MPA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提高MPA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MPA任课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四、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MPA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
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条教师要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具体情况,在课程小组指导下,择优选用参考书籍,搞好相关课程的案例资料收集工作,合理编写教学大纲、教材和案例材料,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运用CAI课件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第四条教师在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作性质、所开设的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五条教师在执教期间,必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填写《武汉大学MPA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报MPA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教师要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无特殊原因而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视作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七条所有承担MPA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八条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力求把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之中。
第九条教师要根据本课程内容特点,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活动,扮演好课堂组织者、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配合课堂讲授,教师要列出参考书目和思考题,让学生课后阅读和思考,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教师要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指导、答疑工作。
第十二条教师对学生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情况、课堂参与讨论的情况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师要重视授课效果的反馈信息,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课程讲授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期末考试情况,确定学生学习成绩,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交MPA办公室。
第十五条MPA教师应该积极参加MPA教育中心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与学术活动,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培训或案例大赛等活动。开设新专业课程或者是首次讲授专业课程的教师,应该取得MPA教育中心、院校相关部门或者全国MPA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相关专业课程培训合格证,方可取得上课资格。
第十六条MPA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加强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对表现优异的任课教师及时予以奖励,对效果较差且逾期难以改正者,取消MPA任课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武汉大学中心MPA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MPA教育中心
二〇一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