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 硕士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按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培养(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培养(在职)、普通培养(全日制非在职)。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指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按规定接受本校和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培养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联合命题科目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命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硕士生招生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我校培养单位上报的招生计划,制定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招生方案和复试基本要求;
(三)编制《武汉大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考生报名,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登分、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复查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
(二)接收、审查考生报考材料;
(三)培训涉考教师,组织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和面试、复试工作;
(四)协助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拟定初录名单;
(六)接受考生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上报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往届本科毕业生。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且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国家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成绩在425分以上);
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杂志上发表过2篇属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
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8门以上(必须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同等学力考生不得跨学科、专业报考(报考法律硕士专业考生除外)。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自学考试考生、网络教育考生须拿到毕业证后,方可以往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我校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MBA联考”报考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非法学专业。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十二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培养单位的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我校为湖北省确定的报考点之一,负责接受本考点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初试
第十五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六条 初试科目一般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初试科目为3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及专业基础综合。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2门,即综合能力和外国语。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参加统考、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教育学、历史学和医学三个学科门类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他学科专业(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
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由我校命题。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我校应试。
第十八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九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湖北省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由我校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章复试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我校复试,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学校制定。各培养单位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以及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培养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复查(以报名截止日期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二十三条 对拟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必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初录名单。
第二十六条 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考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普通培养的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