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实施,推动党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和《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9]47号)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党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招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2015年应届毕业生),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能胜任党校教学科研工作。
6、符合《自治区党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计划一览表》注明的其他条件。
按照发布招聘信息、面谈、签订招聘意向书、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拟定聘用对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开展招聘工作。
(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和简章,接受应聘人员咨询。
(二)签订招聘意向书。应聘人员须向招聘小组提供个人简历,通过面谈,符合双方条件的签订招聘意向协议书。
(三)资格复审。签订招聘意向协议书的应聘人员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5、在职人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参加应聘的介绍信;
在资格复审结束时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应聘人员对个人简历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思维能力、课堂控制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基本素质。
体检由宁夏党校负责组织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从参加该岗位应聘者中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方式主要是到其毕业院校或原聘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或函调,核实学历,了解其政治思想、德才表现、工作能力、遵纪守法等情况。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纳入全额预算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1、享受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宁夏党校有关文件执行。
2、一次性提供安家费8万元,科研启动资金2万元,优先分配经济适用住房。
5、经考核合格后,可评定为讲师。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0]284号)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联系电话:0951-6660163, 13995316816(杨老师)
0951-6660160,15109516635(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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