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同学们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帮助我院家境困难、品学兼优的同学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武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武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本科生勤工助学招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途径之一纳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体系统筹安排,优先推荐和指导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和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并应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小组,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全院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包括了解同学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审核勤工助学固定工作岗位及申请人资格;检查、监督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状况,定期核发勤工助学劳酬等。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小组负责全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的运转与操作,包括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和劳酬的发放等;
第六条 学院各拟设岗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初向院党政联席会报送此学期需要设置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数,院党政联席会应当对所设置的岗位是否适合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公布,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向各拟设岗办公室及学生通告。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教育、管理勤工助学的同学,按期向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反馈同学的用工情况,包括考勤、工作纪律、工作勤勉等情况;用工结束时,对学生的用工情况进行小结,做出工作鉴定,并填写用工鉴定表。采取见习制,见习期半个月,见习期间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中的一切用工时间、报酬额度等均按学校学工部勤工助学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九条 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应当认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应当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平均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一、我院贫困本科生,凡名单列入《武汉大学贫困生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均有资格提交申请。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家中有突发事件、父母双下岗、多兄弟姐妹等,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推荐和安排。
二、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集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学习刻苦,思想进步,成绩在年级(或班)内不低于中等水平。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校、院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一条 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本人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分配的名额。各班根据同学申请,认真审核,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勤工助学名单,并排出先后顺序,报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
三、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审核申报同学的资格。
四、确定申报勤工助学同学的名单,发放填写《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
五、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审查《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六、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将《申请表》报校学工部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七、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召开勤工助学同学大会进行岗前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八、各聘用办公室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指导学生上岗工作。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每年从学院有关收入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本院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劳筹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院负责管理,学校财务部和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要求:
一、上岗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二、上岗人员必须明了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要求和规章制度。
三、上岗人员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不得无故旷工,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小组提出申请。
四、上岗人员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道德败坏。
二、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
三、无故旷工,不服从领导。
四、不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或找他人代班。
第五章 考核与劳酬发放
第十六条 各聘用办公室应当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月提交给勤工助学管理小组。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以及遵纪守法和等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的金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当合理适当,一般可以参照本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劳酬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同类人员的劳酬标准,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的岗位的劳酬标准也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劳酬一般由勤工助学管理小组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结果和劳酬标准进行核算,经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院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同意,报送财务部审批后,按月及时向学生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勤工助学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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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