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每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在同一学年度不可重复获得,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
第二章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第四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级)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以及各种志愿服务,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评选年度莸得乙等或等同于乙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甲等奖学金获得者一般应为三好学生。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二)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内平均成绩90分以上并获得甲等或等同于甲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8%,“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30名。
第七条 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学院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差额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审查和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后,由学校批准。第三章 优秀学生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
(二)评选年度内获得丙等或等同于丙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学生每年评选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25%。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评选程序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
(二)按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选;
(三)学生本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算个人得分,填写“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
(四)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两名(非班委)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即班评小组)进行评议和审查。根据得分和奖励比例确定初选名单;
(五)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教学秘书、主管本科生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以及院学生会主要干部组成的院评审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武汉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并将名单张榜公示三天;
(六)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评选要求
(一)学生本人计算得分,一定要实事求是,不清楚的地方,直接向院评审小组咨询,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班级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评选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选质量;
(三)学习成绩前三名者具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必须获得奖学金,第一名必须获得乙等以上(包括乙等奖学金);
(四)报名推荐三好学生标兵必须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详细的事迹材料(用A4纸打印)。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安排:
(一)9月中旬以班级为单位、由班评审小组组织学习动员;
(二)9月下旬自评;
(三)9月下旬-10月上旬班评;
(四)10月下旬院评、上报;
(五)11月学校审核公布结果。
第三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四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学校向“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每人颁发奖金人民币1000元。
第十五条 填写《武汉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先进事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正式录取并在我校注册学习的bwin必赢全体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bwin必赢分团委、本科生工作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